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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07日
號次:第61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四八三○號
茲修正建築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林豐正
修正建築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
第五十四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