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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路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07日 號次:第61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四八二○號

茲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交通部部長 蔡兆陽

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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