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98
修正會計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07日 號次:第615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四八○○號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

第四十七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會計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應經財政部之許可。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