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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14日 號次:第615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八三一○號

茲刪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條;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十條;並修正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

第 八 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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