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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14日 號次:第615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八三○○號

茲修正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國防部部長 蔣仲苓

修正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

第 二 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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