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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14日
號次:第615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八二七○號
茲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法務部部長 廖正豪
修正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