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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6月18日
號次:第61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三八四○○號
茲增訂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公布
第 一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二條之一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第 四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第 七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