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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公布日期:93年09月01日
號次:第659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八一號
茲依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公布
一、行政院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五條「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之規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廿一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九三○○○四六一八號函送「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九三、八、一一)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主計長許璋瑤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會同財政、交通等二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錢林召集委員慧君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主計處許主計長璋瑤及財政部林部長全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二、各機關首長說明:
行政院主計處許主計長璋瑤說明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及內容概要,本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向 大院臨時會提出詳細報告,謹再就本特別預算案編製依據及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函送 大院審議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業經 大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審議通過,並奉 總統於九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第五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且執行經費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繼續經費,不得依本條例提出特別預算。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完成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按計畫期程分年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並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
茲依上開條例規定編具完成本特別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歲出編列三六五億二、三三○萬元,全數編列於交通部主管項下,包括:
辦理「第三波高速路」三項子計畫: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及台北縣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以及國道六號南投段計畫國庫負擔非自償性經費,共編列二○億七、七三○萬元。
辦理「北中南捷運」四項子計畫: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內湖線、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s莊蘆洲線、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及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等建設計畫,共編列三四四億四、六○○萬元。
財源籌措部分,規劃以出售政府持有事業股份及舉借債務支應,包括:
歲入編列一五○億元,係釋出台灣銀行公司政府持股之收入。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
舉借債務編列二一五億二、三三○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以上特別預算案係配合政府當前施政重點所編成,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教,並鼎力支持。
財政部林部長全(由李次長瑞倉代理)說明
今天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有關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財源籌措情形,深感榮幸,並藉此機會懇請各位委員對本特別預算案之審議,惠予鼎力支持。
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續保台灣競爭優勢及加速推動國家的轉型與升級,爰針對「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挑選十大重點項目,規劃自九十三年度提早投資建設,並將相關配合措施訂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送請 大院於本(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審議通過。九十三年度特別預算案編列歲出三六五億二、三三○萬元,其相關財源之籌措,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前項以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之規定,以編列出售台灣銀行政府持股收入一五○億元及舉借債務二一五億二、三三○萬元支應。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與支持。
交通部林部長陵三說明
本部為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配合編列本部主管所需經費計三六五億二、三三○萬元,以下謹就各主要項目扼要說明如下:
「第三波高速路」項下三項子計畫編列二○億七、七三○萬元,其中: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建設計畫所需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先期作業及工程施作等經費三億一、三○○萬元。
國道六號南投段建設計畫所需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及部分工程施作等經費,其中屬於非自償部分由國庫增撥數四億六、六九○萬元。
台北縣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所需用地取得及工程施作等經費一二億九、七四○萬元。
「北中南捷運」項下四項子計畫編列三四四億四、六○○萬元,其中: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內湖線建設計畫所需細部設計及工程施作等經費四五億五、六○○萬元。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蘆洲線建設計畫所需工程施作經費八七億六、○○○萬元。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所需工程施作經費二一○億元。
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所需地形測量、管線調查及基本設計等經費一億三、○○○萬元。
以上所列本部主管九十三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對振興經濟,有效擴大國內需求,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並促進就業,有正面功效,尚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指教,惠予審議通過。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咸以行政院為振興經濟,有效擴大國內需求,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帶動民間投資,以提振及穩定經濟景氣,促進就業,規劃「第三波高速路」項下三項子計畫以及「北中南捷運」項下四項子計畫優先自九十三年度提早投資建設,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相關規定編具本特別預算案,應予支持,旋即就特別預算案詳加討論,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審查完竣,審查報告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核列於后:
本特別預算案歲入編列一五○億元,係釋出臺灣銀行公司政府持股之收入,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收入為經費來源者,得於出售前,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借自償性公共債務支應;歲出共編列三六五億二、三三○萬元,包括「第三波高速路」項下編列二○億七、七三○萬元(含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建設計畫經費三億一、三○○萬元、國道六號南投段建設計畫經費屬於非自償部分由國庫增撥數四億六、六九○萬元及台北縣特二號道路建設計畫經費一二億九、七四○萬元)及「北中南捷運」項下編列三四四億四、六○○萬元(含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內湖線建設計畫經費四五億五、六○○萬元、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蘆洲線建設計畫經費八七億六、○○○萬元、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路網建設計畫經費二一○億元及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經費一億三、○○○萬元);歲入歲出差短二一五億二、三三○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全部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歲入部分
第一款 財產收入
第一項 財政部特別預算數四七億六、三四一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一項 財政部特別預算數一○二億三、六五八萬三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一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一項 交通部特別預算數三五二億二、五九○萬元,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有鑑於高雄捷運崩塌事故頻傳,嚴重影響工安,施工單位面對捷運沿線惡劣的地質條件並未做好詳細的規劃及嚴密的防範,自九十三年五月份起接續發生捷運車站工程崩塌事件,顯見工安事故肇因於人為疏失,並非預算問題。為保障廣大高雄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要求交通部應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計畫」通過後成立「高雄捷運施工專責監督小組」確實發揮監督功能;並於一個月之內要求高雄捷運完成捷運施工沿線地質、地層全面性再調查工作,強化監測及預警系統,待「高雄捷運施工專責監督小組」成立後,應每月定期向本院提報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
第二項 公路總局特別預算數一二億九、七四○萬元,照列。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特別預算數二一五億二、三三○萬元,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予以彌平,照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