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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戶籍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07日 號次:第65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三一一號

茲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第二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二十九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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