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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行政程序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2月27日 號次:第63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五○五○號

茲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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