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19
修正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2月15日
號次:第63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三○○八三○號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
本條例施行期限,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