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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11月15日
號次:第636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七五○○○號
茲修正公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經濟部部長 林信義
修正公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布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本法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巿以外之地區,由經濟部辦理之。
第 七 條 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巿政府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