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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7月19日
號次:第634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六三○號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七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