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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7月19日 號次:第634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七五○號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教育部部長 曾志朗

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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