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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7月19日
號次:第634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七二○號
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公布
第十一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