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03
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6月28日 號次:第634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五八七六○號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