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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執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6月21日 號次:第63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五二五五○號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唐 飛

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三十九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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