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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4月26日 號次:第63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六○號

茲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民營公用事業﹐除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監督者外﹐以經營範圍所屬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地方監督機關﹐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最高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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