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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能源管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4月26日 號次:第63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四○號

茲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經濟部部長 王志剛

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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