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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登記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4月26日
號次:第633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一○號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經濟部部長 王志剛
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