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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5月05日 號次:第633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五八四○號

茲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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