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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六九三○號
茲制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交通部部長 林豐正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並提供諮詢及輔導事項。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事項。
四、接受委託辦理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之擬議及執行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設教務組、培訓推廣組、實習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所務。
第 五 條 本所置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任教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組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六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