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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2月02日 號次:第632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八四三○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公布

第十四條之一  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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