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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26日
號次:第631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二○九○號
茲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五 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員級人員經審定員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或相當高員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晉升高員級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