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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藝術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七○號

茲修正藝術教育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藝術教育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三 條  藝術教育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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