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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害防制法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9日
號次:第631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一九四○號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