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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9年01月12日
號次:第63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二八○號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教育部部長 楊朝祥
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公布
第 九 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巿)立學校,由省(巿)庫支給;在縣(巿)立學校,由縣(巿)庫支給。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之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