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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
公布日期:90年10月11日
號次:第64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號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第二七○九○○一○號,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財政部部長 顏慶章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第二七○九○○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公布
稅則號別
二七○九○○一○
貨名
供提煉用,於20。C時比重在○.八三以上,蒸餾至150。C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三%以上及其黏度於20。C時超過安式黏度計二度者稅率
第一欄 二.五%
第二欄 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