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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貨物稅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0月11日 號次:第64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九九九○號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財政部部長 顏慶章

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公布

第 十 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 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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