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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1月07日
號次:第642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六三○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