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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刪除電影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1月14日 號次:第64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二六六○號

茲增訂電影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電影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

第五條之一  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左列事項採取救助措施:
一、設置國片製作輔導金。
二、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助,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
三、商訂電影片映演業與電影片發行業合理之分帳比例。
四、研訂發展電影工業之相關措施。
五、其他可促進及維護電影事業發展之措施。
前項損害及有損害之虞之調查、認定及救助措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四十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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