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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1月14日 號次:第64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二六三○號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

第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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