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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90年11月21日
號次:第642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五七○號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張博雅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國道公路警察事項: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設施(含橋樑、隧道)之安全維護事項。
二、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事項。
三、行車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行車旅客貨運之安全維護事項。
五、國道公路範圍內,違法案件之偵防與處理及國道公路路權範圍內違章事件之協助處理事項。
六、收費站、地磅、服務區及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維護稽查取締事項。
七、跨縣市重要快速道路行車安全秩序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協助國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等事項。
本局執行國道公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國道公路管理機關之指揮監督。
第 三 條 本局設行政科、交通科、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勤務指揮中心,分別辦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二人或三人,警正或警監,襄助局務。
第 五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三人、主任二人、秘書二人,均警正;組長八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督察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警正;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七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公路警察大隊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置下列各隊及人員:
一、公路警察隊:七隊至九隊,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副隊長七人至九人,均警正;警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巡官十四人至十八人,分隊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警務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小隊長一百四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五十四人至一千零八十七人,警佐;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刑事警察隊:分組辦事,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均警正;組員十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偵查員四十三人至五十四人,警佐,其中十二人至十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小隊長十人至十三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三、保安警察隊:隊設小隊。置隊長一人,小隊長三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十八人,警佐。
前項所列偵查員、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