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08
增訂並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10月31日
號次:第642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三九七○號
茲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教育部部長 曾志朗
私立學校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七十五條 私立學校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一、依捐助章程規定。
二、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
三、不能定其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剩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
第七十五條之一 私立學校於停辦、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