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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1月16日 號次:第644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三六七○號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張博雅

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 四 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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