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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經濟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1月25日 號次:第644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五五九○號

茲增訂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經濟部部長 林信義

經濟部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四 條  經濟部設左列各處、司、室:
一、國際合作處。
二、技術處。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第十一條  經濟部設礦務局、商業局及水利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  經濟部設投資業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二人,技監三人至六人,司長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二十人,視察五人至九人,技正一人至十五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一百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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