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07
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91年01月30日
號次:第64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七九○號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葉菊蘭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二、貨物裝卸、提存及簽證等相關事項。
三、裝卸機具調配、管理及維修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棧埠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五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場主任一人,由技士兼任;技士一人,倉庫主任一人,倉庫管理員三人,課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書記一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五人,操作士八人。
第 六 條 本處人事、主計、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兼辦。
第 七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九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