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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91年02月06日
號次:第644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六七○號
茲制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年度財力分配與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特種基金之財務管理、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五、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及執行事項。
六、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事項。
七、主計機構、部隊、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事項。
八、其他主計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五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
第 七 條 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或中校;參謀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職務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十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
第 十 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第十一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