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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91年02月06日 號次:第644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六六○號

茲制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政治作戰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五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政治作戰任務,得設專業機構、執行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二級上將;副局長執行官一人,職務列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分列中將或少將。
第 七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副主任七人至十七人,參謀主任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一百六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士官,其中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八 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十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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