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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災害防救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29日 號次:第646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三一○號

茲增訂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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