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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1月17日 號次:第637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號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教育部部長 曾志朗

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

第四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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