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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1月10日 號次:第637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八一○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己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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