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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90年01月10日
號次:第637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八○○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
第四十一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