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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86年07月02日
號次:第616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任命吳萬順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曾中明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謝興華為消防署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外交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張永郎,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館簡任第十職等一等秘書黃慶良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財政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張國縉已准退休;國有財產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蘇維成,關稅總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處長鍾萬征,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專門委員李 茂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任命洪寶川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李 茂、林三榮為關稅總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處長。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執行秘書黃癸榕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任命郭福育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周作姍為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鄭智華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中央標準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莊素琴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徐錦麟為交通部電信總局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洪若用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海中雄為蒙藏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楊蔭祖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任命劉茂松為經濟部會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會計長,酈瑞瑜為國際貿易局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
薦任公務人員張志宇呈請辭職,應予令免。
薦任關務人員馮英章已准退休;薦任公務人員徐筱玫呈請辭職;均應予令免。
任命鄧恩隆、陳銘培、許玉玲、林玉美、曾麗華、徐郁萍、石美芳、陳秀英、林佩怡、陳志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連英、陳孟江、張秀珍、李秋芳、吳玫櫻、王志輝、許美玲、于淑芬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孟芬、孟繼芷、林秀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惠櫻、何淑貞、許芬儀、馬彩萍、李淑娟、曹爾勝、林昭懿、周宜靜、彭惠敏、翁勤瑛、張德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誠溫、吳奇霖、陳俊明、洪榮敏、黃建樂、許松駿、楊慶裕、陳昭旺、陳昭欽、莊明賢、楊莉麗、吳瑩娟、黃俊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秋霞、徐慶全、邱禎清、徐積長、黃冰冰、詹淑媛、曾春美、邱菊梅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高志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白似珍、蔡昇諺、王揚忠、陳 明、盧秀菊、王淑芬、陳玲珠、李芳蘭、紀雅楨、邱麗香、黃俐晴、陳玉環、鄭雅方、施錦鐶、吳淑貞、林華桂、李麗珠、徐淑珍、王登鶴、蔡怡婷、吳邦新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昌濤、朱志遠、林豊益、范明星、黃哲信、張志彰、林瓊珠、謝美華、葉天明、聶永弘、徐素珍、謝 研、陳進雄、張正憲、侯慧梅、張秀貞、董忠禮、許智維、劉國志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光遠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曾國楨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任命李躍雲、鄭承明、蔡以仁、陳石岳、簡枝財、梁建銘、陳昇輝、陳瑞添、劉 、何春乾、張勇希為警監三階警察官,陳富祥、翁明中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林啟揚、李秋月、田洪明為警正一階警察官,劉正吉、李楚材、張河源、蘇信伯、周國強、吳佩芬為警正二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簡派第十職等處長毛淞鶴,中區工程處簡派第十職等總工程司陳鴻濤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任命張杏端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邊子樹為國民住宅處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曾秋木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總工程司王宏成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李添福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任命王宏成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黃景茂為簡任第十職等總工程司。
薦任公務人員吳世福呈請辭職,應予令免。
任命羅智貞、邱承旭、邱祥坤、劉志勇、朱 焱、彭秀英、許菁芬、李秀慧、張美連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蔡志誠呈請辭職,應予令免。
薦派公務人員劉本華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任命葉繼煌、汪慶隆、陳玉芳、奕士明、謝麗娟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林建仁、馮曉岱為薦派公務人員。
任命邱瓊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顏懷慈、熊仲川、沈 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高錦川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林基正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任命吳慶堂為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外交部部長 章孝嚴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務部政務次長林錫湖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任命姜 豪為法務部政務次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惠祐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任命吳安家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