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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86年08月20日 號次:第61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

任命丁育群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吳明彥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外交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任命黃盛洛為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簡任第十職等技正,楊增政為國立國父紀念館簡任第十職等組主任。
任命黃錫榮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葉寶殿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鄭成豐為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
僑務委員會簡派第十二職等參事鍾榮銓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任命劉佳富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
任命施怡芳、祝康玲、孫承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清川、唐木才、蘇元澤、林幸二、張聖顯、杜茂港、黃宏彥、傅兆喜、徐國雄、黃瑞明、王治華、陳鳳娟、施麗靜、李宗宜、何淑賢、邱淑芬、邱俊傑、吳毓忻、楊佳懿、廖唯昱、李振文、蘇真真、朱裕民、陳健雄、王炯珵、賴碧芬、陳衍良、林朝順、劉明謙、楊家寧、林于粲、詹偉弘、劉佳侑、楊源仁、萬國屏、吳重熙、花瑞蓮、李乾龍、賓幹成、王 甚、陸美蓉、儀秀貞、鄭香蘭、蔡碧昭、賴美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文聖、翁世洋、陳建崧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詹梅湘、曾麗蘭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周素瑜、商 禹、任祖安、買睿明、劉建龍、蕭乃丞、陳欣新、胡韻芳、陳柏惠、黃允中、陳欽彥、安啟明、薛迪宇、劉永健、耿國樑、陳俊郎、吳漢溪、鄭榮俊、韓志正、曹勵生、張幼慈、曾雲鵬、李寶能、劉昶成、鄭弘基、林筱娟、王金蘭、李世丙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徐小晴、陳惠菁、孫繼慧、嚴秀貞、林佩慧、李之孚、黃秋枝、呂一棟、李秀霞、林美英、廖忠義、蔡素珠、鄭淑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彭敘明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陳金地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

任命許清輝為警正一階警察官。
任命陳慧中、姚武興、王俊生為警正一階警察官,陳朱順集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廳長郭秀岩,臺灣省石門水庫管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黃錦榮,臺灣省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系主任林昭雄已准退休;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賴正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兼室主任范國廣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張隆成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臺灣省政府政風處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李星辰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任命李星辰為臺灣省政府政風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會計處簡任第十職等會計處長葉于嶽已准退休;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陳滄江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任命陳滄江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會計處簡任第十職等會計處長,饒志明為簡任第十職等副處長。
任命陳鏡泉為福建省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組長。
任命莊守紀為福建省政府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薦任公務人員劉鎮海、李芳村、李榕清、楊永村、呂榮林已准退休;廖錦煌、楊寧娟呈請辭職;均應予令免。
任命洪春生、陳碧玲、李秀英、李爭芬、陳正宗、莊孟智、楊春吉、陳雅萍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魏夢辰、余忠旺、林嘉榮、謝瑞賢、鄭豐基、陳國鴻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張國慧、丁履紉、袁愷之、詹淑娟、陳麗嫆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蘇炳耀宗、陳文雄、張梓光、楊顯章、宋正民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譚運籌、陳德福、賴仲亮、劉南山、楊忠煒、黃鐙樂、張江湖、蕭敏伶、鄭玉玲、胡玉華、邱月梅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趙榮芳,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李文豹,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丁干城,臺北市國稅局簡任第十職等督導陳瀛國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任命趙榮芳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李文豹為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凌忠嫄為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李敏達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陳可芳為金融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曾應榮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任命曾應榮為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羅鼎祥已准退休;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陳慧文另有任用;均應予令免。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區長葉傑生另有任用,應予令免。
薦任公務人員陸耀華已准退休,應予令免。
薦任公務人員陳敬雄呈請辭職;連漢洋、沈鏡堂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吳勳禎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劉俊堂、鍾真理已准退休,均應予令免。
任命郭建成、劉奕均、印姝莉、吳淑娟、洪承綱、陳月梅、蔣秀鳳、邢愷明、闕智佳、林玉菁、鄧美君、李明娟、林村陽、徐振文、陳惠文、陳敏慧、許詠晴、陳麗品、林曉娟、張美雲、馮素美、李鳳霞、林瓊蓮、杜玉英、洪貴美、洪毓玲、周文文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李筱萍、許紋瑛呈請辭職,均應予令免。
任命陳傳中、林淑芳、蔡宜樺、鄭盈潔、施宜君、邱志浩、魏曉君、蔡董丁、李宜貞、曾淑美、簡淑如、李 青、任順安、羅靜珠、湯榮彬、蔡文凱、尤登石、李佳桂、郭南呈、陳真真、李足能、廖玲如、陳美玲、劉麗慧、林麗珍、陳秀峰、許金良、蘇連興、李丹味、蔡彗勵、連智偉、黃秀麗、楊智勇、陳素貞、曾玉慧、李詩言、劉穆真、劉建仁、謝馥如為薦任公務人員。
薦任公務人員黃秀梅呈請辭職;黃美惠、張國琮、蘇天授、莊錦隆、楊月滿已准退休;蘇純巧已予資遣;均應予令免。
任命吳信東、楊秀玉、邱春鑾、陳茂祺、許詠斌、廖雅詠、梁金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林鎰秀為薦派公務人員。
任命劉佳堯、陳秋嬌、李如芝、許惠娟、賴文惠、陳雪梅、謝宛如、劉文發、林慧玲、呂淼江、陳春綢、黃順盟、魏秀丞、郭秀珍、譚世福、黃紅盡、黃于瑄、袁淑敏、李淑娟、劉秀碧、詹玉蕾、洪慧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王瑞琪、翁靜梅、林美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清泉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臺北市政府副市長陳師孟呈請辭職;秘書長廖正井,民政局局長陳哲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嘉誠另有任用;均應予免職。
任命林嘉誠為臺北市政府副市長,陳哲男為秘書長。
 右令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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