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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10月29日
號次:第618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二九六七○號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違反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