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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10月29日
號次:第618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二九六六○號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六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