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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公布日期:86年11月26日
號次:第61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五一○三○號
茲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國防部部長 蔣仲苓
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五 條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
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