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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11月26日
號次:第61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五一○一○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法務部部長 廖正豪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七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