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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公路法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1月14日 號次:第619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四一九○號

茲增訂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交通部部長 蔡兆陽

公路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公布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巿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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